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09 月 25 日)
第3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 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一、最近一年未曾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命 令其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者。

二、最近一年未曾受證期會為停業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未曾受證期會為撤銷或廢止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依其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 制買賣之處分者。

五、財務結構符合證券或期貨管理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