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09 月 25 日)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證期會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 ,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