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 97 年 05 月 16 日)
第7條
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事務所,於第三 條第一項申請書所列事項發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本會備 查。但會計師之異動,應先依會計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辦理登記後,申報 本會備查。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 之,並經該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並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