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 97 年 05 月 16 日)
第5條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經發現其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且 無正當理由。

三、執業會計師有違反法令或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