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投資國外受益憑證 (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9條
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就買回價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基金資產所得價 款及依前條規定分配之所得,得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或再投資國 內證券。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登錄。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準用 之。

第十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