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投資國外受益憑證 (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得分配予國外受 益憑證受益人。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以已實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