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5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證券之國內發行公司,除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 或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外,得不受行政院核定負面 表列禁止及限制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業別規定之限制。

國內發行公司屬依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華僑及外 國人對該發行公司之下列投資數額合計未達法令所定上限數額部分,發行 公司得私募或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發 行海外股票或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一、國內股票。

二、以公司股票為轉換、交換或認購標的之國內公司債之可轉換、交換或 認購股份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三、以公司股票為轉換、交換或認購標的之海外公司債之可轉換、交換或 認購股份。

四、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股份。

五、海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