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公司債 (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27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發行公司於國內所發行 之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 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