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投資國內證券 (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14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 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 者為限。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