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檢附證 明文件及專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營業所用之資金證明,報經本會核准。

前項經核准設立之分支機構,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