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5條
信用評等事業從事信用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 ,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前項應保存之評等業務相關資料應包含下列書件:

一、評等程序及方法及其變動情形。

二、評等分析與報告。

三、參與評等決策人員名冊。

四、評等過程相關討論及內部與外部聯繫資料。

五、最終信用評等結果與量化模組推算結果之差異說明。

六、信用評等之初始評等、續後評等、調整評等及撤銷評等資料,以及因 前述評等結果而遭申訴之相關紀錄。

七、受評者申覆過程與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