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信用評等事業,指依獨立、客觀、公正之精神,對於評等標的 之信用風險程度或績效進行評等之事業。

本規則所稱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指成立滿五年,曾擔任跨國債券發行 之信用評等業務經驗五次以上,且被評等標的之實際發行總金額逾五億美 元者。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與信用評等業務直接有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