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9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信用評等事業,或 兼為其他信用評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 構依第九條規定投資設立信用評等事業而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報 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