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5條
信用評等事業應於其公司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營業報告書。

二、信用評等程序、方法及關鍵性假設,發生變動時應併同公布其變動原 因、差異內容及影響現有評等之情形。

三、於辦理初始評等、續後評等、調整評等及撤銷評等時,應即時公告評 等結果與其依據及過去五年之歷史評等結果。但不涉及對外使用之信 用評等,不在此限。

四、有下列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若與個別評等相關者,應與評等結 果一併公告:

(一)提供信用評等服務之收費政策。

(二)信用評等事業為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 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提供相關服務。

(三)於受委任進行評等前,提供評等等級之初步評估。

(四)其他可能影響評等之利益衝突情形。

五、各種類信用評等等級之定義。

六、人員行為準則。

信用評等事業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告時,應註明分析資料受限情形 及信用評等無法反映之風險。對於結構型商品或非屬受評等機構委託產生 之信用評等,須採取適當標示及說明該標示之意義,以為區隔,並應公告 下列事項:

一、結構型商品之信用評等,應併同公布其關鍵性假設之敏感性分析、損 失測試與現金流量分析,及該信用評等事業作為評估依據之盡職調查 程序。

二、非屬受評等機構委託產生之信用評等,應併同公布受評等機構於評等 程序之參與程度及所提供之相關資訊。

第一項所稱營業報告書,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簡介:包括設立日期、公司沿革、組織系統、董事、監察人或持 股超過百分之十大股東股權之組成。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 ,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 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營運概況。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信用評等方針、方法、模型及假設與其前一年度之變動內容及影響 評等之情形。

(二)委外作業內容。

(三)前一年度已公布之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評等異動資訊,包括各信用 評等種類之評等件數,與評等維持、評等調升、評等調降、違約等 級及評等撤銷之比率。

(四)各信用評等種類近十年違約等級比率與近一、三、五、十年信用評 等變動矩陣之分析資料。

(五)客戶及該客戶之關係企業合併對信用評等事業之年營業收入貢獻超 過百分之十者,其名稱及所占營業收入比例。

三、財務概況:包括信用評等收入占總營業收入比例、信用評等服務以外 其他營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比例。

四、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至少包含作業風險、信譽風險、法律風險及資訊安 全風險等事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 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 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及截至營業報告書刊印日止之處理 情形。如屬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者 ,應併揭露其本公司前開資訊。

七、特別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