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98 年 02 月 11 日)
第12條
以電子式交易型態 (IC卡、網際網路等) 委託買賣者,證券商免製作、 代填委託書,惟仍應即時製作留存買賣委託之相關書面紀錄憑核,並需每 日經相關主管簽章後至少留存二個月。

前項相關書面紀錄,其內容應包含委託人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 、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代號、委託方式等,並須依時序 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