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財務及業務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23條
證券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及內 部稽核作業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 知本會。

證券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經 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 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不能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即為 專案檢查,並督導代辦證券商接辦其交割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申報本 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