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財務及業務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23-1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 交割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 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之保存 年限,除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證券交易所應訂定保存期 限,並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