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財務及業務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22條
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 並確實執行。

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 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經紀 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