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財務及業務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21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 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 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交易所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並就其部門及人 員擬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