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16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 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 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