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1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

三、股東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所 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收足股款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營業概算書。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發起人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