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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
、興櫃公司準用本準則規定。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得依註冊地國法令
規定辦理。
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規
定者,其召集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
得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不受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限制。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五
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