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規格與製發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13條
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 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第14條
公司發行之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第15條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 簽證機構簽證。

第16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 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第17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