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47條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其本人所持有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 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解除質權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