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46條
前條第一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 ,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