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45條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 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 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 公告申報。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