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44-8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書面及媒體資料,應由公司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