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44-4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 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