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41條
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 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公司應於規定期限 內,將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通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及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由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保管,或未印製股票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者,準用前項規 定應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