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22-1條
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 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 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 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