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20條
股東開戶填留印鑑卡之內容,除股東戶號、股東戶名、啟用日期、留存簽 名式或印鑑外,自然人股東並應填寫戶籍所在地與通訊地址及電話、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法人股東並 應填寫其設立地址及統一編號;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 戶者,並應填寫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地址及統一編號。

前項本國股東留存之通訊地址以國內為限;外國股東如有指定保管機構者 ,並應加註該機構名稱。

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 以內政部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依財政部規定編配 相關證號之方式編列;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