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財務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57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 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短期票券。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購買得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之受益憑證。

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