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 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