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 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