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 受之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

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