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擔保比率向客戶收 取擔保品或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

前項擔保品種類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

二、中央登錄公債。

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所繳擔保品價值與 貸與客戶有價證券金額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 期內補繳差額。

擔保品價值之計算方式、更換、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金融事業向客戶或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應按月 提撥借入有價證券總金額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應向證券交易所繳存,其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 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