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2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戶為 限;客戶僅得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有價證券 借貸交易帳戶。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辦理徵信。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 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