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之借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

一、借貸期間。

二、借券費用。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