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 77 年 07 月 07 日)
第4條
監理人員執行前條檢查時,發現證券交易所有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 令之行為者,應即報告證管會核辦,必要時得依法為緊急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