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證券經紀商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85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 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 ,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86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 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前項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87條
證券經紀商應備置有價證券購買及出售之委託書,以供委託人使用。

前項委託書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88條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 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