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58條
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應依證券交 易所所訂受託契約準則訂定之。

前項受託契約準則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159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 賣出之全權委託。

第160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 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