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收購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3-4條
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 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