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收購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3-2條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 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違反前項應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 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