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仲裁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69條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 ,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 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