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仲裁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66條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 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 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