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56條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 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 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 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 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 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

六、其他重大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