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54條
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 ;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 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 二條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

一、證券交易所。

二、委託人。

三、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交割結算基金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之規定受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