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53條
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 ,買賣一方不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會員或證券經紀商 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其因此所生價金差額及一切費用,證券交易所應 先動用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如有不足,再由證券交易所代為支付,均向 不履行交割之一方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