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36條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 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