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3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 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